今天房地產小學堂要和大家介紹的主題是『既成道路』!
不同定義的道路用途,必須了解其使用的規定外,還需要注意建築執照與使用執照的規定,避免違反法規哦!
『#既成道路』《司法院釋字第 400 號》《土地法 第14條第一項之五》
又稱既成巷路、既成巷道,指土地為私人所有,但已供公眾通行多年而形成具有公用地役關係的道路。
▌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的成立要件《司法院釋字第 400 號》
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,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。
公眾通行開始進行,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行為。
道路通行時間超過20年以上未中斷。
▌相關道路比較《土地法、建築法、民法》
▪️ 既成道路:具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。
▪️ 既有道路:非專有名詞,指現在存在的各種道路。
▪️ 現有巷道:為建築使用之目的,須經由各縣市道路主管機關認定屬既成道路等其他。《各縣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》《建築法 第48條》
▪️ 私設道路:為私人舖設用地,僅供自家、社區住戶行車出入使用。
▌既成道路之補償與廢止(改道)《司法院釋字第 400 號》《土地法 第14條》
《各縣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》《各縣市都市計畫區現有巷道改道或廢止申請辦法》
♦︎ 因時效而形成之既成道路,所有權人可向各縣市政府申請認定該土地為「既成道路」,後續再向政府機關依法辦理徵收、補償。
♦︎ 因都市計畫變更完成,有可替代道路,欲申請既成道路、現有巷道廢止(改道),應向主管機關辦理:
- 應備資料:申請書/同意書/土地權利證明及相關書件
*相關徵收、補償規定及申請既成道路廢止(改道)條件,須依各縣市政府規定為準則。
▌如何查詢是否為既成道路?《內政部》
▪︎ 向工務局申請既成道路鑑定。
▪︎ 全國土地使用分區資料查詢系統。
▪︎ 各縣市都市計畫整合查詢系統。
▪︎ 各縣市都市發展局土地使用分區申請及查詢系統
*詳細說明可向各縣市機關申請或詢問。
▌注意事項!《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9條》《建築法 第11條》
⚠️ 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,經查明屬實者,在使用期間內,地價稅或田賦全免;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,不予免徵。
⚠️ 供公眾通行的道路若位於建照及使照範圍內,且已計入建築基地之範圍,屬建築基地的一部分,即土地範圍均為法定空地,而非既成道路。
參考資料: 內政部、司法院、建築法、各縣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、土地法、土地稅減免規則、民法、僑馥建經